4.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的程序:按照《云南省示范幼儿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云教基〔2007〕25号),对创建成省一级三等(市级示范)以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
5.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的程序:按照《云南省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云教基〔2006〕9号),对创建成省二级和省一级高完中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
6.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的程序:按照《云南省省级重点、示范性、合格职业高级中学评估指标体系》(云教职字〔1999〕016号)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对创建成省级合格和国家级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
7.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施年度奖励的程序:按照《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参考标准》(昆教初〔2002〕31号),对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施年度奖励,奖励资金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附 则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奖励实施办法。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关于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
选聘制的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校长选举工作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委员由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召集全校不少于80%的在职教职工召开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并按得赞成票数多少顺序产生。选举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或2名,由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若选举委员会的委员要竞聘校长,应主动辞去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出缺委员按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时的得赞成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第五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发布本校校长选举公告;
(二)公布有选举权的教职工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报名,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候选人的名单并公布;
(四)接受教职工对候选人和选举工作的建议、意见和举报;
(五)组织召开校长候选人竞职演讲会、答辩会和选举大会;
(六)根据选举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聘任手续;
(七)负责选举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受全校教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自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