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与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8]42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自2007年7月15日起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暂缓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6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在复查时,发现该定点医疗机构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继续缓签《服务协议》3个月。再缓签《服务协议》期间,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能够积极查找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丰台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及市医保中心分别对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进行了检查,认为该院整改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经研究,决定与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签订《服务协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丰台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接到此通知后负责办理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签订《服务协议》的相关手续。
二、自2008年6月1日起,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中的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的有关条款,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现象发生。北京市红十字会洋桥医院应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自觉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