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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昆明市卫生系统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和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医疗卫生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流动的新型用人机制;将员工的“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员工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按需设岗,实行岗位分级管理,按岗定酬,逐步建立同工同酬、公正、公平的行业运行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在市卫生局注册登记的民营医院。

  三、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

  1.各单位补充人员,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充分发挥用人自主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放开人员进、出口,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对特殊岗位及高层次人才可按市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合理设置岗位,实行岗位分级设置,以“八定”(定工作、定职位、定任务、定责任、定标准、定期限、定权限、定条件)为基础,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工勤岗位。打破职称结构比管理,可以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明确职责。

  3.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全部进入昆明市卫生人才分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4.对聘用在岗的编制内员工,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和档案工资。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缴纳“五险一金”和退休费用的基数。解除、终止或转移合同时按档案工资进行转接。

  (1)市级医院的收入分配暂按《昆明市卫生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昆卫发〔2006〕5号)执行,逐步完善收分配制度,在向关键岗位倾斜的同时兼顾公平。

  (2)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分配办法,财政不再直接支付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搞活内部分配,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5.对聘任在岗的编外员工,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或接受人才派遣,实行同工同酬,纳入单位系统管理,比照事业单位标准确定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按事业单位的缴纳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同样比例的退休待遇。解除、终止、转移合同时按档案工资进行转接。

  6.对落聘的原编制内员工实行一年的过渡期,保留事业身份,单位提供两次上岗机会。过渡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现行档案工资中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社会保险的缴纳仍按原规定执行。过渡期满未能重新上岗的员工,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由市卫生人才分中心进行托管,期限为两年。托管期内,按当年度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费用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的缴纳按原规定执行。托管期间,市卫生人才分中心组织开展托管人员培训和推荐就业。托管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与原单位脱钩,进入社会,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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