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服务部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进行设置,并可同时挂乡镇医院的牌子。可吸引社会资本,实行投入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医疗服务部设主任(乡镇医院院长)1名。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聘任1-2名兼职公共卫生员,由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部负责业务指导管理。
(四)村卫生室设乡村医生2-3名,由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三、主要职责
(一)公共卫生部职责
1.负责辖区内的初级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协调、组织、考核和业务指导。
(二)医疗服务部(乡镇医院)职责
1.坚持依法行医,按照核定的执业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为辖区居民提供常见病诊治、护理、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并与上级医院实行双向转诊。
2.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诊疗技术常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3.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依法监管,并承担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卫生员职责
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部的安排,承担当地居民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四)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职责
承担当地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工作任务,接受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
四、经费管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部和医疗服务部(乡镇医院)实行财务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其办公地点和业务用房要在原有基础上合理划分使用。
(二)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保障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在乡镇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具有住院医师以上职称的卫技人员,经县(市)区卫生局考核确认,给予津贴补助:住院医师每人每年2000元,主治医师每人每年3000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每人每年5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兼职人员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实行定额补助。
(四)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补助,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五)乡镇医院承担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由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补助。
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