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农保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农保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农保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而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农保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13个郊区县试行。财政部出台农保基金核算的统一会计制度后,按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农保基金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11 暂付款
(二)负债类
4 20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5 304 上缴保险费
6 305 下拨保险金
(四)收入类
7 401 养老保险费收入
7.1 40101 养老保险费收入--个人缴费
7.2 40102 养老保险费收入--集体补助
8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9 501 养老保险金支出
9.1 50101 养老保险金支出--养老金
9.2 50102 养老保险金支出--退保金
10 502 丧葬继承金支出
10.1 50201 丧葬继承金支出--丧葬费
10.2 50103 丧葬继承金支出--继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