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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乡镇级农保业务经办部门的农保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农保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农保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农保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而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农保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13个郊区县试行。财政部出台农保基金核算的统一会计制度后,按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农保基金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11     暂付款
(二)负债类
4	    20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5	    304     上缴保险费
6     305     下拨保险金
(四)收入类
7     401	     养老保险费收入
7.1    40101	     养老保险费收入--个人缴费
7.2    40102	     养老保险费收入--集体补助
8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9     501 	    养老保险金支出
9.1	    50101	     养老保险金支出--养老金
9.2	    50102	     养老保险金支出--退保金
10     502      丧葬继承金支出
10.1   50201     丧葬继承金支出--丧葬费
10.2   50103	     丧葬继承金支出--继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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