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8]26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不包括财政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另定)。
第三条 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财政部门对条件许可的项目要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四条 已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按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其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各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支付,待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后再实施财政授权支付。
第六条 非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拨付原则上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管理要求办理。
第七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支出的分类和范围
第八条 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九条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含事业单位的补充公用经费,下同)。
第十条 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和经济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支出、商品购买支出和服务购买支出等。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包括:
(一)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部分公用经费。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分为商品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凡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均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包括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的其他财政支出资金,均可通过财政授权方式实现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非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拨付区县财政、外省市和企事业等单位的财政资金。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 用款计划是财政部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支出分类,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六条 用款计划分为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第一节 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预算单位
第十七条 预算批准前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当年基本支出控制数扣除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包括工资直拨、政府采购项目等,下同)的月均数确定。
第十八条 预算批准后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批复的部门预算扣除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及预算批复前已预拨的资金,按年度分月均衡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按批复的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由基层预算单位填写《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申请表》(附表1)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节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预算单位
第二十条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市级机关(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用款计划按《关于部分市级机关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5]31号)中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市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用款计划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