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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汉政办发〔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5·12”汶川特大地震波及我市全境,给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救灾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已安排和捐赠了大量救灾款物,确保了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管好用好救灾款物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灾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必须对此高度重视。为切实把有限的救灾款物用到最需要救助的灾民身上,确保救灾款物的使用安全和效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救灾款物使用原则和范围。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循救灾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项目管理使用救灾款物。救灾资金的拨付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下拨。省市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灾害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重点保证重灾区的基本生活,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对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转移的受灾群众安置,主要依靠动员其投亲靠友、借住房屋、搭建帐篷和简易房屋等方式解决住宿问题。目前,省、市调拨的救灾帐篷,应全部用于解决因灾倒塌房屋特重灾民的住宿困难。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面临的临时性居住困难,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解决。

  二、及时足额安排发放救灾款物。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的“绿色通道”,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受灾群众,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救灾资金。省、市下拨灾区的救灾应急资金,各县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属于恢复重建资金应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物资要做到随时接收随时发放,坚决杜绝失窃、霉变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基层救灾款物发放工作程序,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救灾款物发放办法,在救灾款物的发放过程中要建立灾民救助卡和救灾款物发放台账、花名册,认真履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等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发到每一个需要救助的灾民手中,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灾民收取包括运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救灾物资的采购、质量检验、发放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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