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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镇江市太湖水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7.1月1日起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以及纺织染整、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行业实施《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行业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应行业一级排放标准。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政府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稳定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建设局)

  8.加强区域环评和项目环评工作。2008年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要将区域COD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6994吨、6141吨和7413吨,将SO2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761吨、5406吨和8645吨。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水利局)

  9.全面禁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增加氮磷污染的项目。对于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确需改造升级的,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两倍的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对于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也必须通过老企业等量减排予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10.全面完成太湖地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任务,全部关闭列入淘汰计划的小化工生产企业。淘汰所有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落后能力的地区,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11.对淘汰企业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实行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政策。(市国土资源局)

  12.引导各级各类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建设。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全面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

  三、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3.年底以前,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所有城镇都要开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配套建成完备的污水收集管网。年内完成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19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4.6万吨/日。(市建设局)

  14.新建污水处理厂全部要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一级A排放标准和相应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已建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除磷脱氮深度处理,年内完成改造任务,完成丹阳市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和句容市北片区垃圾填埋场建设,共形成350吨/日处理能力。(市建设局、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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