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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奖惩办法: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地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完成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在节能降耗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附件: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节能

降耗

目标

3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15

按完成目标比例计算得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次。

2

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10

按完成目标比例计算得分,最多加3分。

3

重点耗能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5

按完成目标比例计算得分,最多加3分。

节能

降耗

措施

70分

4

节能降耗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10

1.建立政府一级节能降耗工作协调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2分;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2分;

3.节能降耗目标分解到各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2分;

4.开展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2分;

5.定期公布能耗指标, 2分。

5

节能基础管理工作

5

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网络,完善能源统计制度,2分;

2.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3分。

6

节能专项资金投入

6

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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