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惩办法: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地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完成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在节能降耗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附件: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节能
降耗
目标
3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15
| 按完成目标比例计算得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次。
|
2
| 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 10
| 按完成目标比例计算得分,最多加3分。
|
3
| 重点耗能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 5
| 按完成目标比例计算得分,最多加3分。
|
节能
降耗
措施
70分
| 4
| 节能降耗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10
| 1.建立政府一级节能降耗工作协调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2分;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2分;
3.节能降耗目标分解到各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2分;
4.开展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2分;
5.定期公布能耗指标,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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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能基础管理工作
| 5
| 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网络,完善能源统计制度,2分;
2.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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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能专项资金投入
| 6
| 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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