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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受灾群众建房工作的指导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受灾群众建房工作的指导意见
(汉政发〔200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推动“5·12”汶川大地震城乡受灾群众建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受灾群众建房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指导思想。遵循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公正公开;(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3)科学规划,适当集中;(4)自救为主,补助为辅;(5)立足当前,兼顾长远;(6)节约用地,保障安全。

  二、技术标准

  2.农村建房的户型设计,由市城建规划局分别按照60、80、100平方米提供标准户型,特殊情况下,最小户型不少于30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120平方米。

  3.农村重建房屋应根据实际情况,修建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房屋。

  4.实施整村搬迁的集中居住区,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配套项目和专项资金,解决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分散建房的,要创造条件,逐步改善配套设施。

  5.所有重建、新建建筑抗震标准应为:略阳、宁强县按烈度8度设防,其他县区按烈度7度设防。

  三、政策措施

  6.本次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补助对象的确定按照民政部门灾后重建工作规程办理。(1)农村居民住房因震灾倒塌、严重损坏,造成无房的,列入补助范围。(2)农村居民因震灾一般性损坏房屋的修缮列入补助范围。(3)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对于长期不居住,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有新住处,旧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其子女有住房条件的;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临时房、简易房、独立厨房等。(4)“三孤”人员和“五保户”原则上动员其入住农村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一般不再新建住房。

  7.农村受灾群众建房用地由县区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并办理用地手续,按季度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其用地规模平川每户不超过0.2亩,丘陵、山区每户不超过0.3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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