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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一、各区旅游局要加强旅游统计管理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迟报、漏报现象。

  二、各区旅游局严格按照《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认真开展旅游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好质量关。

  三、为了提高旅游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在不影响全市旅游统计汇总的情况下,对极个别确实有报送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处理:一是提前月报的统计时间(3-5天);二是计算该企业的月平均接待量,用此数据代替本月的报表。待收到企业报送的报表后,将该企业的实际数据与输入电脑的数据进行比较,调整该企业下一个月的电脑资料。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工作的通知
(2000年12月6日 深旅字〔2000〕102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地促进旅游统计工作的开展,提高统计数字质量,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全国、全省年报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对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百分制”评比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深圳市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制度

  一、参加评比对象:各区旅游局及有关旅游统计综合单位,各旅行社、旅游公司,各宾馆酒店、度假村、旅游景点,各抽样调查定点单位。

  二、评比办法:总分100分,其中年度报表20分;定期月报60分;统计分析20分。另对抽样调查定点单位、“黄金周”预报定点单位和旅游经济定点分析单位,分别设特别奖励分12分。

  三、评比制度的执行单位:旅游企业的评比由各区旅游局执行,区旅游管理部门由市旅游局执行。

  四、评比内容和时间:主要考核上一年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份的各项旅游统计工作。

  五、奖惩办法:每年在旅游统计工作会议上公布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结果,对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不合格(60分以下)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单位将按《统计法》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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