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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
(渝文审〔2008〕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北部新区商贸局: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07〕338号),现就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

  报废汽车回收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环境保护。各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加强指导服务,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开展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清理检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07〕338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各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同级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本地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开展清理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按照《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清理检查登记表》(附件)要求做好自查整改及情况报送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指导、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将取消其报废汽车回收资格。各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2008年7月1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将填写完备的《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清理检查登记表》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7月2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工作,并将填写完备的《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清理检查登记表》报送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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