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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8〕75号)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长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皖人口函〔2008〕43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6〕182号)执行期已满,同意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标准为:县级初审,20元/例;市级鉴定,150元/例;省级鉴定,300元/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标准为:县级鉴定,100元/例;市级鉴定,200元/例;省级鉴定,400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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