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预受理意见。
第十八条 省物价局负责审查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预受理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查,符合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 省物价局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物价局负责初审的人员可以在报经初审机构批准后,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初审完成后,省物价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程序单》(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三)填写初审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五)《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文字版和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人在2006年1月1日前,已经被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并取得有关资质的,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认定其为相应等级的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请,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材料,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