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2年。
第十二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二)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要求经过本年度年检的最新证书),或者达到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证明(新办机构)。
(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指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的总人数。
(四)办公用房自有产权、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等)。
(六)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单位成立背景、历史沿革、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机构设置情况、主要业务介绍等);2.申请的资质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3.单位行政和业务技术主要负责人简表;4.法定代表人简介;5.技术负责人简介;6.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7.聘请专家名单。
(七)申请甲级或乙级机构需提供近三年重要价格评估项目的主要业绩,5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及相应项目的合同或委托函复印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第十三条 对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要求:
(一)价格评估报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三)对涉及估价标的的各类财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四)与估价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五)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