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皖价法〔2006〕139号 二○○六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物价局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事务性工作,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或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前,需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等级制。按照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市、县(区)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第七条 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三种:
(一)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
(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
(三)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涉诉涉讼财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八条 本省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预受理,省物价局受理和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省物价局审批,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