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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四)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初审人员可以在报经初审机构批准后,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 初审工作完成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物价局上报有关材料,具体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程序单》(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三)填写初审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五)初审不合格人员的《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文字版和电子版)。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预受理、受理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预受理、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在价格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经核实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物价局审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主要审查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内容包括:
  (一)审查初审机构初审程序的合法性;
  (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三)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省物价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有以下情况的,经省物价局主管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
  第二十三条 省物价局审批完毕后,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中填写审批意见。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对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签发《不准予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不准予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送达申请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应保留送达凭证存档备查);公告送达。
  第二十五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前30天,应至原预受理或初审机关申请办理继续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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