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在《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材料,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三)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四)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预受理条件,填写发放《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书》或《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不予预受理通知书》;
(五)提出预受理意见。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预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预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完成预受理工作后,应当及时将预受理材料上报省物价局,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文字版和电子版);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文字版和电子版);
(五)预受理意见。
第十二条 省物价局负责审查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预受理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省物价局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 初审完成后,省物价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有关材料。上报材料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程序单》(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三)填写初审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四)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五)《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文字版和电子版)。
第十五条 申请执业资格认定的价格评估人员,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不准予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材料,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