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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1年。

  附件2
安徽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
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人员,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在价格评估报告或意见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由申请人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预受理,省物价局受理和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在本省有关部门或行业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由申请人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省物价局审批,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物价局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事务性工作,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办。
  第六条 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1.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2.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物价局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3.取得国家或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4.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物价局考核合格。
  (二)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七条 价格评估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如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与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有关的宣传、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预受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其工作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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