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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初审完成后,省物价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程序单》(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三)填写初审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五)《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文字版和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人在2006年1月1日前,已经被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并取得有关资质的,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认定其为相应等级的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请,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材料,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三)审查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八条关于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四)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初审人员可以在报经初审机构批准后,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初审。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完成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后,应当及时向省物价局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程序单》(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三)填写初审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五)《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省物价局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主要审查初审机关的上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其内容包括:
  (一)审查初审机构初审程序的合法性;
  (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三)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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