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请甲级或乙级机构需提供近三年重要价格评估项目的主要业绩,5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及相应项目的合同或委托函复印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第十三条 对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要求:
(一)价格评估报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三)对涉及估价标的的各类财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四)与估价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五)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一致;
(六)价格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估价方法恰当,选用的参数数据、资料可靠;
(七)价格评估报告书以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价格评估机构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与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有关的宣传、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预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认定申请时,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材料,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三)检查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关于申请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四)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预受理条件,填写发放《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书》或《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预受理通知书》;
(五)提出预受理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完成预受理工作后,应当及时将预受理材料上报省物价局,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文字版和电子版);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文字版和电子版);
(五)预受理意见。
第十八条 省物价局负责审查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预受理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查,符合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 省物价局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物价局负责初审的人员可以在报经初审机构批准后,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