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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

  四、单位确因特殊工作任务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并报人事处审核批准。

  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待安徽省实施办法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五、各处室、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合理制定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含处级干部)年休假计划,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初统筹安排,填写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表(见附件),经分管局长同意,报人事处备案;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年休假,由人事处统筹安排经分管局长同意并报局长审定;局领导年休假,由本人排出计划,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交人事处备案。

  六、人事处依据职权,对各处室单位执行年休假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利。

  七、本规定由省物价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里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参加工

作时间

规定的年

休假天数

年休假方

式和时段

本人

签名

处室、单位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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