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当事人同时起诉解散及清算公司,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当事人同时起诉解散及清算公司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应予以必要释明,告知当事人应当根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百八十三条和第
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起诉解散公司或者起诉清算公司。当事人坚持一并主张的,人民法院对其清算的诉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公司解散案件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清算请求应驳回其起诉。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当事人可依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先行自行清算,自行清算不能时可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仅规定,在公司不能自行清算时,公司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我们认为,公司自行清算不能时,不仅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样也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所以应当赋予公司股东在公司不能自行清算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的权利。
五、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涉及与刑事案件交叉时,一般都认为应当先刑事后民事。但从实践来看,既存在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依据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情形,也存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事判决结果的情形,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只有在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实体权益,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应随便中止审理,应当慎用驳回起诉。在先刑后民的情形下,也应注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