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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7.已偿还债务的原始欠款凭证(包括工程合同、欠账余额等)、还款凭证、债权人的收款收据、债权人身份证、化解债务总结报告和还款明细汇总表等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考核工作于2008年10月份进行。对考核合格的市县,自治区将颁发“完成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牌匾。
  五、化解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农牧等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债务化解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化解范围,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于5月20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债务台账。各市、县(区)、农垦及教育部门要以市县(部门)统一设立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明细台账,将自治区审核锁定的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分债务单位把每一笔债务全部纳入账内管理。各债务单位也要以债务人为单位逐笔建立化解台账,确保在偿还过程中化解一笔核销一笔。
  (四)开展再核实工作。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联合监察、教育、农业等部门,成立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核实组,集中时间,以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确认的债务为依据,深入各单位,对义务教育“普九”债务逐笔逐项进行一次再核实,经再核实减少的债务数额,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并将核实结果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五)通过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各市、县(区)财政要将中央和自治区的补助资金和市县的筹集资金全部纳入市、县(区)财政特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偿债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工程欠款等债务,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对农民个人的债务,必须通过“一卡通”支付;若前两个条件不具备的,要先在银行开户,通过转账等形式付款.坚决杜绝用现金支付的做法。自治区财政对县级财政特设专户中的义务教育偿债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在化解过程中,各市、县(区)、农垦及教育部门要将“债权人欠条、发票、收据、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协议书、付款凭证、债权人身份证”等原始凭证收集齐全,作为销账的依据。各市、县(区)要按月向自治区财政厅(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上报偿债进度,包括还款项目、资金数额、还款对象等。
  (六)严肃工作纪律。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同纪检、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前清后欠、边化解边欠的行为;对化债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偿债资金,造成资金浪费和不良社会影响以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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