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发生家蚕微粒子疫病等重大蚕种质量事故的,上级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事故双方或事故所在地蚕业行政主管或技术服务部门,应做好蚕种质量事故现场技术鉴定的组织、协调、安全、社会稳定等工作,协助鉴定组人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 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挂靠江苏省蚕种管理所,主要负责全省有关技术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 申报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当事人或有关机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理由和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当地县级以上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技术鉴定。
经所在地县、市技术鉴定后仍存在严重异议并要求申报省级技术鉴定的,由申请人向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由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表》。对符合省级技术鉴定条件的,由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 申报省级技术鉴定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
(二)事故发生地;
(三)事故发生时间;
(四)蚕种来源、数量、品种等;
(五)主要症状;
(六)预计损失;
(七)县、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意见;
(八)主要争议等。
第九条 申请技术鉴定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以内提出,或保留有供技术鉴定的现场或样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受理范围:
(一)蚁蚕孵化严重异常的;
(二)家蚕生长发育严重不整齐或出现异常;
(三)不能正常上蔟、结茧;
(四)不明因素造成严重减产的;
(五)其它有关蚕种质量方面的技术鉴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技术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已错过典型症状表现期、现场缺失,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纠纷起因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