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农业[2008]25号 2008年4月30日)
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林牧渔业、林业)局,宿迁市经贸委,有关单位:
为了科学、公正、及时地鉴定蚕种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做好我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以下简称技术鉴定)的程序和方法,科学、公正、及时地鉴定蚕种质量事故原因,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
蚕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鉴定,是指因使用的各级蚕种的质量原因,导致蚕茧(种)生产、质量等受到影响,有关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申请或要求蚕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技术鉴定活动。
第三条 蚕种质量鉴定标准。依据农业部《桑蚕一代杂交种》(NY/326-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 1997)、《桑蚕原种》(GB/19179— 2003)、《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 2003)。
第四条 技术鉴定按照事故发生地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县域范围内技术鉴定,由县级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如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报所在省辖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跨省、市的重大蚕种质量事故,报省级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