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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67号)


银川市、市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4月16日

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的对象是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5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的内容是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政令畅通目标四个方面。
  三、考核分值
  采用百分量化的方式,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三项考核分值各为5分,政令畅通目标考核分值为10分,共计25分。四项占效能管理目标考核总分的25%。
  四、考核的方法
  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结合,组织考评与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相结合。
  五、考核步骤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抽查相关资料,实地察看;
  (三)召开座谈会;
  (四)走访群众,明查暗访;
  (五)抽查下属单位;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1.对领导班子廉政建设的考核:一是由考核组、被考核单位的监察局(监察室)依据《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逐项打分,得出结果后按40%、10%计算;二是参加考核大会的干部对领导班子的测评结果加权平均后的得分按50%计算。以上三项得分相加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考核实际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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