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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2008修改)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科信规〔2008〕1号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的实施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1993年11月22日 深科〔1993〕117号)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深府〔1993〕394号),进一步落实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优惠政策,简化出国(出境)审批程序和加强归口管理,经与市外事办公室协商,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确认后报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半年“多次往返港澳通行”(以下简称“赴港长证”)和“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以下简称“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

  (一)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并颁发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群”成员企业,以及承担市重点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和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以上的科技企业。

  (二)承担国家科委批准的“863”计划、“攻关”计划、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有出口创汇前景的企业。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将申办“赴港长证”和“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的请示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经审查确认后,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三、申办人员须符合(深府〔1993〕3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条件,并具备一定的涉外活动业务量,如申办“赴港长证”人员须平均每月赴港1至2次以上;申办“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人员须一年内出国(不包括港澳地区)至少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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