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是指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的总量每年要增加,同时使用上要适当集中、重点扶持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的产业项目的研究、开发。由市科技、发展和改革(注5)、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的年度科技三项经费提前三个月作出规划,并公告项目指南。
六、《规定》第四条所指的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及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限须在十年以上(含十年),方可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凡在我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需报经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风险投资以外的其它经营所得应依法纳税。
风险投资机构当年总收益为该企业“投资收益”帐户盈亏相抵后之收益;“投资收益”帐户为总亏损的企业不能提取风险补偿金。已提取风险补偿金的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风险补偿金予以弥补,上述两种弥补亏损方法不得兼用。弥补亏损的方法需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七、《规定》第五条所指的我市对出国留学人员创业的资助,是指由市人事、科技、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资助对象和一次性资助金额,其中生活资助部分为3-5万元,项目研究开发资助部分为10-15万元。
八、《规定》第六条所指的政府资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是指除国家级的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200万元外,属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由科技三项经费安排200万元,由政府投资计划的科研基建投资中心安排100万元;属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市企业挖潜改造专项资金安排3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先后被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也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二款所指的1999年市政府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之后每年安排1000万元,是指用于深圳虚拟大学园内各大学在我市进行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与企业合作、国际交流、网络通讯以及驻园机构和人员提供补助。由市高新办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操作方法。
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管理部门提供的进站博士后名单,在规定的进站期间,经核实后安排补助经费每年每人5万元,拨至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单位,由每位博士后自主用于科研及相关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