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科信规〔2008〕1号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的实施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的实施办法
(深圳市科技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注1) 1999年12月1日 深科〔1999〕95号)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属于深圳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在财政上列支,实行“先征后返”的操作方式;属于中央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2),应抄送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并由企业按减免税的规程,报经市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为保障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注3)的正常运作,切实增强政府产业导向决策的科学性,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从科学事业费中安排300万元用于支付聘请专家和受委托的非政府性技术评估机构及咨询服务费。
四、《规定》第一条所指的有效、合理地配置政府资源,是指政策的各项优惠要面向不同所有制的在深企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年由财政、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3-5家非政府性的技术评估机构,籍此把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细化,为政府职能部门实施优惠政策提供客观的评估意见。同时,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一律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以及深圳政府在线网站上(注4)刊登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及行业监督,评估报告的公告期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