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药品采购的合同报价条件
1、供应商的报价不含药品统一配送服务费,配送费率确定为供应商成交价的6%。
2、药品统一竞价采购设定基准价:省内其它地区新农合药品统一竟价采购的近期价格,作为制定基准购入价的依据,基准购入价按相同品牌最低价确定。没有上述可参考价时,以该产品零售限价的60%确定为基准购入价。
3、回款时限:配送企业承诺对供应商的回款期为60天内;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的回款期为60天内。
(二)药品质量层次
确定两个药品质量层次。第一层次:专利保护期内的化合物专利药品和药物组合物专利药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药品;发改委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进口药品。第二层次:通过GMP认证的其它药品。
(三)采购文件
1、《采购文件》由中介代理机构依据本方案编制,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2、招标公告须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
(四)成交品种的选择
1、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根据竞价结果,按照“一药一规二厂”(青霉素、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以剂型为单位,上一年度本州中标(成交)的大容量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产品纳入限价采购目录)的原则自动确定入围候选品种,入围候选品种加配送费率后不得高于省州市药品采购相同品牌的价格;通过竞价后超过二厂的药品选择最低价的二个入围,价格相同且价格最低的同时入围。
2、入围候选品种目录,由州评标专家委员会集体审议后,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州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确定为成交品种。
3、成交供应商采取居间方式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采购合同(要求成交供应商须与中选的所有配送企业均须签订药品采购合同并保障药品供应);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集中配送服务合同。
4、通过通过统一竞价,未能成交的药品品种,从近期上级招标中标目录中,选择最低价向配送商询价,对于通过询价未能成交的品种,采取备案采购方式进行。
(五)临时零售价
坚持让利于群众,保障各级医疗机构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根据云南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制度的指导意见》(云卫发〔2007〕904号)文件规定计算执行零售价,报州发改委备案,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核定的零售限价,零售价的顺价差率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