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家评价与公众评议法。通过相关领域专家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分析,采取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最后综合分析各方面意见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适用于各类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个性指标为针对部门、行业和某些财政支出的特点所确定的相应绩效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其所做的工作和完成的任务有直接的联系。
(二)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目标,保证绩效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指标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能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取得绩效目标数据并进行评价。
第四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组织制定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制定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三)审定州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绩效目标;
(四)组织实施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州级财政部门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并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包含绩效评价目的、内容、时间和相关要求等。
(二)对每一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成立由州级财政部门和相应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委托评价机构、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收集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规范、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执行现状等与绩效评价相关的文件资料。对单位财政支出和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还应当收集单位、部门财政资产、资源等基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