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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1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德宏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推进部门预算管理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指标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政资金落实情况和完成情况,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

  第四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主要是纳入州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部分含有中央、省和县(市)财政资金的项目资金。对于省已制定中央、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项目资金,按其管理办法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科学、公正原则。根据国民经济统计管理和财政支出管理现状,确定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及标准,保证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真实可靠;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确定相应的评价方法,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做到科学、合理;让财政支出的受益对象参与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做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客观、公正。

  (二)综合绩效评价原则。根据绩效评价对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既要评价其实现的经济效益,也要评价其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还要评价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以国家法律、法规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量分析为主,同时辅以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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