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搞好重建工作。为了确保退耕还林面积,对工程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应先办理征占用报批手续,并由该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其工程征占用造林补偿和异地造林重建恢复费用等,重建恢复造林作业设计及相关资料存档等纳入工程管理。对农民举家外迁、不愿退耕还林、复耕而自愿放弃退耕还林,管护不到位、限期整改不合格,自然灾害损失的退耕还林地,必须及时进行重建。要进行异地造林的,在本县市区原相应年度批复的乡镇范围内调整,由县市区编制异地造林方案,报市州退耕办备案;在本县市区原相应年度批复的乡镇范围外调整,由县市区编制异地造林方案,报市州退耕办审批;需要在本县市区外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提出调整申请,并将已支付的相关资金退回省财政,经批准后核减该县市区退耕还林面积,安排到其他县市区造林。开展异地造林,只能在25度以上坡耕地造林,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不能改变原林种。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异地造林者,只享受该计划余下年度的补助资金。
(十六)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省根据国家下达的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计划进行安排,并适当提高种苗补助标准。荒山造林的林种选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做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经费用于荒山造林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
(十七)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发展。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农办、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暂不安排退耕地还林计划和调整退耕还林规划的精神,进一步摸清我省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有量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各级各部门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在延长补助期和发展后续产业后,退耕农户生计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各地要将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十八)妥善解决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国发 〔2007〕25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省、市、县各级财政在工程建设期内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档案管理、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效益监测等。
四、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