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宏州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1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使《条例》的每项工作落到实处,德宏州老龄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德宏州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德宏州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老年人的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认真抓好新修定的《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贯彻落实,根据德宏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落实
《条例》的重要性
新修订
《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贯彻落实
《条例》中的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重视和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切实做好老龄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尊老、爱老、助老、养老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途径。
二、优待对象
(一)凡具有本州常住户口(含驻德宏单位和部队),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
(二)具有本州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和在我州居住1年以上,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办理《云南省老年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