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农村公路各类统计数据采集和整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配合主体,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领导。主要职责是: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对确定列养的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并负责管理养护辖区内未列养的农村公路。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配备一名兼职农村公路协管员,具体负责辖区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对路基宽度在4.5米以上、路面宽度3.5米以上的等级公路进行养护管理;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路基宽度在4.5米以下、路面宽度在3.5米以下的等外公路进行养护管理。
第八条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应遵循“精干、高效、统一”的养护管理原则,养护人员以季节性协议工为主,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九条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配合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政府筹措、部门补贴”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自治区交通厅从收缴的汽车养路费中补贴50%,地方政府筹措50%。政府筹措的资金来源:一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二是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市(县)财政、交通部门应根据区公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经费标准积极筹措。
第十二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养护资金的落实与管理,未被确定列养的农村公路,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镇(乡)组织沿线单位和居民开展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定额,编制养护经费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财政、交通部门应根据区公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列养里程、养护经费标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政府养护资金的及时到位,市(县)交通部门要按照“同比例配套”的原则,积极争取区公路管理部门的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