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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管理,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公共场所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全市公共聚集场所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豫建房〔1997〕40号文印发)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2〕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严肃查处私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行为,全面排查公共场所房屋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治理措施,全面推行公共场所房屋使用安全合格挂牌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跟踪监控的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落实治理责任,夯实房屋安全监管基础,有效防范房屋使用重特大事故,确保2009年底全市公共场所用房完好率达100%。
  二、排查治理重点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投入使用5年以上未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证券交易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排查治理内容:对市区及各县(市)所有公共场所用房安全使用隐患全面开展排查治理。此次重点排查治理以下公共场所用房。1.对原有公共场所用房进行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2.住宅或办公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的。3.对公共场所用房进行改建、加层、修缮、加固的。4.在公共场所屋面或者依附墙体设立大型广告设施、通讯设施等,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5.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危及公共场所房屋使用安全的。6.在建筑(构筑)物密集区建设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危及施工区周边公共场所房屋安全的。7.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公共场所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8.超过房屋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9.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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