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平顶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实施方案
为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平顶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实施方案》。
一、资格确认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是指本市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政策内双女结扎的夫妻,且年龄均在50-59周岁的农民。
(一)凡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平顶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审批表》,连同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生育证、结扎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并交村计生管理员。经村(居)委会讨论通过,上报乡级人口计生部门。
(二)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2月28日前,对村级上报的《平顶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逐户核实、初审。如无异议,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资料进行审查,并逐户复核,将确认对象名单汇总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四)市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4月15日前,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批复,并将享受低保标准补助对象汇总表及所需资金数量报市财政部门。
二、资金来源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低保标准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级财政负担三分之一,县级财政负担三分之二。
三、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