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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铁路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铁路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铁路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日

天津市铁路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铁路建设,构筑与周边地区紧密联系的大交通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铁路建设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建设费按照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征收。
  第四条 铁路建设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征收,征收年限暂定为10年。
  第五条 铁路建设费应当纳入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负责对出让成本进行审核,核算铁路建设费的费用总额,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第六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后,由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权限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每宗出让地块土地出让金中铁路建设费的收取数额。
  第七条 铁路建设费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对上缴到市和区、县财政部门的土地出让金,财政部门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铁路建设费数额从中提取,存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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