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八日
伊春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生产经营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2008年奥运会和2009年大冬会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通过专项治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以境内涉外旅游县(市)、区、局及周边地区为重点范围,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在对化工类生产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二)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照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在对化工类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三)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组织对境内互联网站进行监测,要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研判意见,及时查处境内非法销售兴奋剂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