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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收费标准收费;

  (二)在车辆通行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三)强行提供商业性服务。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立交桥、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在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拆除建筑控制区内既有合法建筑物,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300米、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洞口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从事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地下开采等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及其他非公路标志,应当报省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阻断高速公路。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跨越或者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因工程建设损坏已有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撤离现场前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高速公路改扩建时,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签订的合同将其设施迁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埋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二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超限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通行;确需通行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当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承运人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路政管理部门帮助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承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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