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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8日)废止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

  为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和《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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