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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林管局)会议及公文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3、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副管局长)确定议题和召开时间,并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与议题相关的副市长(副管局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议事的主要范围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事项。根据需要,有些专题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办公会的形式召开。
  (二)会务工作责任部门(责任人)
  1、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室负责。
  2、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原则上由确定召开会议的副市长(副管局长)的秘书和所涉及的牵头部门负责;涉及议题重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室负责。
  (三)提交和确定会议议题的程序和要求
  1、各部门有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前报请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同意后,送交市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室,由常务秘书室汇总,在拟定召开会议时间5天以前提出会议议题安排意见,交秘书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由常务秘书室向提出议题部门催要相关材料,在召开会议1天以前,将其连同会议日程安排意见一并送交会议主持领导。如无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在会议临开前或会议中临时增加新的议题。
  2、凡是副市长(副管局长)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可以市政府(林管局)领导会签形式解决的问题、市政府各专项领导小组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以及无实质性内容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不能到会听取和讨论的议题,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
  3、欲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拟出台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先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并向有关机构部门征求意见,获得广泛认可,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4、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战线)的事项,主提部门(战线)的市政府(林管局)分管领导,事先必须与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必要时可提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进行协调,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否则一般不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提请会议议定的,必须事前以书面形式说明沟通协商过程、意见分歧的焦点、各方所持意见及其依据,提请市长审定。
  5、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提请部门要认真准备好汇报材料(做到观点明确,内容翔实,文字简练,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按程序和时间要求,报请市政府(林管局)分管领导审定,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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