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林管局)会议及公文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政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在伊各中、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人民政府(林管局)会议及公文办理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废止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印发的会议管理暂行规定(伊政办发〔2002〕14号)。以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条款与本规则有矛盾和抵触的,按本规则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林管局)
会议及公文办理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议立项审批程序和公文运行程序,改进和加强会议、文件办理工作,精文减会,提高会议和公文的质量效率,根据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行政机关办文办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议事会议规则
(一)会议形式及议事范围
1、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议事成员必须有半数以上到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市长确定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与议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方面有关人员列席。议事的主要范围是:讨论研究上级机关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2、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召开时间。出席人员必须有市长、副市长(副管局长)、市长助理、秘书长3人以上。根据议题内容可确定相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是:传达上级领导机关及其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