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火投入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切实保证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使用。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社会受益者也要合理承担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费用,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各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地方国营林场森林防火基金,按辖区经营面积,每年每公顷提取1.50元,作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各项防灭火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各林业局要根据森林防火工作实际需要,从育林基金中按施业区面积每公顷不低于1.50元的标准提取森林防火经费,不足部分,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森林防火期内,要建立扑火储备金制度。施业区面积10万公顷以下的储备10万元,10万公顷以上、20万公顷以下的储备20万元,20万公顷以上的储备30万元。此项资金专门用于扑火急需。
第四十条 县(市)区局扑火发生的费用,要按有关规定标准,由市森防指办公室初审,由市财政局批准核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落实目标管理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市与县(市)区局、县(市)区局与乡镇场所要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按照《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对春、秋季森林防火情况分别进行考核,分别兑现奖惩。县(市)区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全年各项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一)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
(二)扑火队员在扑火过程中发生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三)一次扑火费用超过50万元的;
(四)烧毁城镇、村屯和重要设施,财产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第四十二条 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防火期内,火案侦破率必须达到98%以上。对林地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火灾,市森防指要组织火灾调查组勘察火场,查明原因,提出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县(市)区局及乡镇、场所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不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因失职、渎职或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森林火灾和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