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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第七条 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市和县(市)区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森林防火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措施的具体实施者,负责日常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对火情的及时处置和扑火兵力的调度指挥。防火期内,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强化森防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日程,制定宣传方案,指定专人负责,配合防火部门搞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要把林缘、村屯、零散住户和吸烟者、林区外来人、中小学生作为重点教育对象。各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宣传森林防火法规制度,增强全民防火意识。要创新形式,活化载体,加大频率,扩大范围,通过公路两侧、村屯出入口插挂防火彩旗、入山道口设立防火标识、公布报警电话、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接听防火彩铃等有效形式,使森林防火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九条 在农林交错地带吸收农民参加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承包。对适宜农民参加管护的林地,要全部划分给农民承包,并落实以森林防火为主要任务的管护责任。“十一五”期间,全市农民参加管护经营承包面积力争达到20万公顷。同时,加强对农民爱林护林的教育和对管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放管护费,从根本上减少这些区域的人为火险隐患。
  第十条 加强对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分类施治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特别要争取国家投资,抓好大平台、嘉荫、西南和东南4个重点火险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扑火装备达标。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资金不挪用,防火设施不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民有林防火组织体系。民有林所有者是民有林防火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管护责任。要积极探索建立集中连片民有林互防、互助性质的防火协会,落实好火源管理、火警火灾扑救措施。县(市)区局、乡镇、场所要将民有林纳入公共防火体系,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发现火情及时扑救。
  第十二条 严格入山管理。防火期内,杜绝火种入山;入山必须持有入山证明;特殊情况需进入森林保护区、种子林等戒严区域的,必须持有当地防火部门签发的“特别通行证”。戒严期大风天气一律封山,防火检查站、固定岗和包点包片民警负责对入山人员、车辆的防火安全检查和戒严任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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