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6月21日至8月8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重点涉水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确定我市一般、重点和突出环境问题。对排查出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集中整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整治效果。
(三)总结验收(8月9日至8月20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次行动中整治的企业名单、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违法情况、处理整改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认真总结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制定长效管理机制与措施,形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重点污染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专项整治行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马 冲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东生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安秀华 市发改委副主任
马文辉 市经委副主任
王 喜 市监察局副局长
侯玉文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公信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玉仁 市安监局副局长
赵连春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赵连春兼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为便于工作开展,建立七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全市专项整治行动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专项行动。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市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监察机关要对县、区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整治合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把握政策,依法整治。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在整治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要重新核定其排污费,符合法定加倍征收情节的,要加倍征收排污费。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要限期整改,暂缓审核入园项目“环评”。要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392号)要求,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向银行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通报,由金融部门停止对其信贷支持,商务部门停止受理其出口业务申请,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环境违法的代价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