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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擅自拆除、闲置、间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 ,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四)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按上限予以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对违反产业政策,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要立即责令其淘汰,停止使用。自应淘汰之日起,逾期两年以上仍未淘汰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督办案件整改完成情况。对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县挂牌督办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按督办要求整改、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分清责任,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清理取缔情况。对我市现有三处地表水源地(五号水库、新水源、细鳞河水库)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排污口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一级保护区内现存排污口和2000年以后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尚未取缔的直接排污口要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排污口规范化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口不符合规范化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达到规范要求;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查清原因,责令其整改,限期达标排放,并予以行政处罚。
  (九)排污费缴纳情况。对拒缴、少缴排污费,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拒缴、少缴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稽查征收。对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恶劣的,可以直接稽查征收减免缓交的排污费。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10日至6月20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参与整治工作的部门,明确整治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下发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将有关情况于6月2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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