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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忻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部门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忻州市行政区域内部门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统计局作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履行统计调查服务和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对各部门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和指导、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发布等进行管理,对部门的统计基础业务进行指导。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四条 部门统计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和本部门编制、人员情况设置相应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业务上接受市、县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部门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置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六条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七条 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由本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拟定调查方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报政府统计部门审批。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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