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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营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对科技服务企业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基础上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改进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管理,保证合理用汇。

  2、紧紧抓住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和现代服务业国际转移的有利时机,利用好CEPA的政策,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各有关部门要为服务企业“走出去”和服务出口创造良好环境。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要鼓励贸易、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等企业积极为服务业“走出去”提供服务。

  3、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服务业项目,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七)优化环境,规范管理

  1、推行政府管理一条龙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修订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举报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

  2、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服务业价格和收费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调定价制度。严格清理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公示制度,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完善价格社会监督机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乱收费行为。

  3、加强民营服务业的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和协调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改进统计方式,理顺统计渠道,强化统计力量,重点解决好目前存在的瞒报、漏报等问题,重点摸清我市民营服务业的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

  4、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和面向大众的生活性服务业等综合性聚集区的建设步伐,对列入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等,给予财政、信贷及其他方面的扶持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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